java中的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
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是Java語言中對於抽象類定義進行支持的兩種機制
正是由於這兩種機制的存在
才賦予了Java強大的面向對象能力
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之間在對於抽象類定義的支持方面具有很大的相似性
甚至可以相互替換
因此很多開發者在進行抽象類定義時對於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的選擇顯得比較隨意
其實
兩者之間還是有很大的區別的
對於它們的選擇甚至反映出對於問題領域本質的理解
對於設計意圖的理解是否正確
合理
本文將對它們之間的區別進行一番剖析
試圖給開發者提供一個在二者之間進行選擇的依據
理解抽象類
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在Java語言中都是用來進行抽象類(本文中的抽象類並非從abstract class翻譯而來
它表示的是一個抽象體
而abstract class為Java語言中用於定義抽象類的一種方法
請讀者注意區分)定義的
那麼什麼是抽象類
使用抽象類能為我們帶來什麼好處呢?
在面向對象的概念中
我們知道所有的對象都是通過類來描繪的
但是反過來卻不是這樣
並不是所有的類都是用來描繪對象的
如果一個類中沒有包含足夠的信息來描繪一個具體的對象
這樣的類就是抽象類
抽象類往往用來表征我們在對問題領域進行分析
設計中得出的抽象概念
是對一系列看上去不同
但是本質上相同的具體概念的抽象
比如
如果我們進行一個圖形編輯軟件的開發
就會發現問題領域存在著圓
三角形這樣一些具體概念
它們是不同的
但是它們又都屬於形狀這樣一個概念
形狀這個概念在問題領域是不存在的
它就是一個抽象概念
正是因為抽象的概念在問題領域沒有對應的具體概念
所以用以表征抽象概念的抽象類是不能夠實例化的
在面向對象領域
抽象類主要用來進行類型隱藏
我們可以構造出一個固定的一組行為的抽象描述
但是這組行為卻能夠有任意個可能的具體實現方式
這個抽象描述就是抽象類
而這一組任意個可能的具體實現則表現為所有可能的派生類
模塊可以操作一個抽象體
由於模塊依賴於一個固定的抽象體
因此它可以是不允許修改的
同時
通過從這個抽象體派生
也可擴展此模塊的行為功能
熟悉OCP的讀者一定知道
為了能夠實現面向對象設計的一個最核心的原則OCP(Open
Closed Principle)
抽象類是其中的關鍵所在
從語法定義層面看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
在語法層面
Java語言對於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給出了不同的定義方式
下面以定義一個名為Demo的抽象類為例來說明這種不同
使用abstract class的方式定義Demo抽象類的方式如下
abstract class Demo {
abstract void method
();
abstract void method
();
…
}
使用interface的方式定義Demo抽象類的方式如下
interface Demo {
void method
();
void method
();
…
}
在abstract class方式中
Demo可以有自己的數據成員
也可以有非abstarct的成員方法
而在interface方式的實現中
Demo只能夠有靜態的不能被修改的數據成員(也就是必須是static final的
不過在interface中一般不定義數據成員)
所有的成員方法都是abstract的
從某種意義上說
interface是一種特殊形式的abstract class
對於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在語法定義層面更多的細節問題
不是本文的重點
不再贅述
讀者可以參閱參考文獻〔
〕獲得更多的相關內容
從編程層面看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
從編程的角度來看
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都可以用來實現
design by contract
的思想
但是在具體的使用上面還是有一些區別的
首先
abstract class在Java語言中表示的是一種繼承關系
一個類只能使用一次繼承關系
但是
一個類卻可以實現多個interface
也許
這是Java語言的設計者在考慮Java對於多重繼承的支持方面的一種折中考慮吧
其次
在abstract class的定義中
我們可以賦予方法的默認行為
但是在interface的定義中
方法卻不能擁有默認行為
為了繞過這個限制
必須使用委托
但是這會 增加一些復雜性
有時會造成很大的麻煩
在抽象類中不能定義默認行為還存在另一個比較嚴重的問題
那就是可能會造成維護上的麻煩
因為如果後來想修改類的界面(一般通過abstract class或者interface來表示)以適應新的情況(比如
添加新的方法或者給已用的方法中添加新的參數)時
就會非常的麻煩
可能要花費很多的時間(對於派生類很多的情況
尤為如此)
但是如果界面是通過abstract class來實現的
那麼可能就只需要修改定義在abstract class中的默認行為就可以了
同樣
如果不能在抽象類中定義默認行為
就會導致同樣的方法實現出現在該抽象類的每一個派生類中
違反了
one rule
one place
原則
造成代碼重復
同樣不利於以後的維護
因此
在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間進行選擇時要非常的小心
從設計理念層面看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
上面主要從語法定義和編程的角度論述了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的區別
這些層面的區別是比較低層次的
非本質的
本小節將從另一個層面
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所反映出的設計理念
來分析一下二者的區別
作者認為
從這個層面進行分析才能理解二者概念的本質所在
前面已經提到過
abstarct class在Java語言中體現了一種繼承關系
要想使得繼承關系合理
父類和派生類之間必須存在
is a
關系
即父類和派生類在概念本質上應該是相同的(參考文獻〔
〕中有關於
is a
關系的大篇幅深入的論述
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參考)
對於interface 來說則不然
並不要求interface的實現者和interface定義在概念本質上是一致的
僅僅是實現了interface定義的契約而已
為了使論述便於理解
下面將通過一個簡單的實例進行說明
考慮這樣一個例子
假設在我們的問題領域中有一個關於Door的抽象概念
該Door具有執行兩個動作open和close
此時我們可以通過abstract class或者interface來定義一個表示該抽象概念的類型
定義方式分別如下所示
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義Door
abstract class Door {
abstract void open();
abstract void close()
}
使用interface方式定義Door
interface Door {
void open();
void close();
}
其他具體的Door類型可以extends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義的Door或者implements使用interface方式定義的Door
看起來好像使用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沒有大的區別
如果現在要求Door還要具有報警的功能
我們該如何設計針對該例子的類結構呢(在本例中
主要是為了展示abstract class和interface反映在設計理念上的區別
其他方面無關的問題都做了簡化或者忽略)?下面將羅列出可能的解決方案
並從設計理念層面對這些不同的方案進行分析
解決方案一
簡單的在Door的定義中增加一個alarm方法
如下
abstract class Door {
abstract void open();
abstract void close()
abstract void alarm();
}
或者
interface Door {
void open();
void close();
void alarm();
}
那麼具有報警功能的AlarmDoor的定義方式如下
class AlarmDoor extends Door {
void open() { … }
void close() { … }
void alarm() { … }
}
或者
class AlarmDoor implements Door {
void open() { … }
void close() { … }
void alarm() { … }
}
這種方法違反了面向對象設計中的一個核心原則ISP(Interface Segregation Priciple)
在Door的定義中把Door概念本身固有的行為方法和另外一個概念
報警器
的行為方法混在了一起
這樣引起的一個問題是那些僅僅依賴於Door這個概念的模塊會因為
報警器
這個概念的改變(比如
修改alarm方法的參數)而改變
反之依然
解決方案二
既然open
close和alarm屬於兩個不同的概念
根據ISP原則應該把它們分別定義在代表這兩個概念的抽象類中
定義方式有
這兩個概念都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義
兩個概念都使用interface方式定義
一個概念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義
另一個概念使用interface方式定義
顯然
由於Java語言不支持多重繼承
所以兩個概念都使用abstract class方式定義是不可行的
後面兩種方式都是可行的
但是對於它們的選擇卻反映出對於問題領域中的概念本質的理解
對於設計意圖的反映是否正確
合理
我們一一來分析
說明
如果兩個概念都使用interface方式來定義
那麼就反映出兩個問題
我們可能沒有理解清楚問題領域
AlarmDoor在概念本質上到底是Door還是報警器?
如果我們對於問題領域的理解沒有問題
比如
我們通過對於問題領域的分析發現AlarmDoor在概念本質上和Door是一致的
那麼我們在實現時就沒有能夠正確的揭示我們的設計意圖
因為在這兩個概念的定義上(均使用interface方式定義)反映不出上述含義
如果我們對於問題領域的理解是
AlarmDoor在概念本質上是Door
同時它有具有報警的功能
我們該如何來設計
實現來明確的反映出我們的意思呢?前面已經說過
abstract class在Java語言中表示一種繼承關系
而繼承關系在本質上是
is a
關系
所以對於Door這個概念
我們應該使用abstarct class方式來定義
另外
AlarmDoor又具有報警功能
說明它又能夠完成報警概念中定義的行為
所以報警概念可以通過interface方式定義
如下所示
abstract class Doo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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